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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Jul
12Jul

10:25-37【常年15】

愛天主及愛人的兩條誡命,三對觀福音都有記載(瑪22:34-40;谷12:28-34)。按瑪與谷,是耶穌答覆法學士的問題,且是在榮進耶路撒冷以後;按路,是耶穌問法學士,是在走向耶路撒冷的路上。兩條誡命,猶太人絕不陌生,它們分別來自申6:5及肋19:18。耶穌把兩條誡命綑綁串連起來,是不是一種創意?學者看法不一。但耶穌的配答,有其顯然的獨特性及徹底性。人如不愛近人,就不可能愛天主;愛如不是出於天主,對近人的愛就不能是真愛。

誰是近人?為猶太人來說,就是其他的猶太人;除選民外,都不是近人。在耶穌的眼中,愛近人就不能愛某些人而不愛某些人。比喻的出人意表,是法學士的答案:近人是那位憐憫人的人,而不是被憐憫的人。如何成為別人的近人,才是正確的問題。「你去,也照樣做罷」,才是信徒正確的態度。司祭及肋未人祇是撒瑪黎雅人的襯托,但足以說明身分地位不代表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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