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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由於一個或是數個特殊的任務需要被完成及實現,我們生活計劃的描述,使明顯看出,我們不是一個結構性的組織。我們是一個在教會內共融,及與所有由方濟精神所培育的人們結合成的,並且只是為了活出福音式的生活,肯定這種生活在全體的基督徒見證上,具有特殊貢歡的弟兄團體。 

37. 作為一個組纖及結構所需要的一切,以及之所以成為一個「修會」 (小弟兄會),使福音的見證持續存在下去的綠故,仍具有它為了保證在我們之間及與教會的共融而應有的基礎。這便是在我們弟兄團體中——無論是地方性、會省及整個修會層次來看——權威的意義。那些負有責任的弟兄們,應保證弟兄們的良好關係性及合一性,要留意弟兄們在基督信仰生活中的責任,確信弟兄們在福音及方濟會的召叫,不要使他們個別性的與弟兄分離,而能向更大的共融開放。在一切之上,總會長具有首要的角色,他應藉著經常性的交往及個別性的接觸,維持散佈在全世界各地弟兄們的合一,在教會的合一上,他也是弟兄們的代表。 

38. 能保證及確切弟兄們能有最大的自由及主動性的基本聯繫——我們在這方面還有很大努力的空間——我們仍嫌不足,這將留給各弟兄團體、會省及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團體努力達成。必需要的法規則是為了要保證及防止各種的疏忽及不負責任的情況發生。最急需要的還是弟兄們與會長們之間的交談,而不是多樣及考究的法規。 

39. 在團體中 (弟兄團體、會省及修會),最主要的課題是,在各種的責任上,要求全體弟兄的共同參與。然而,如果多元性是好事,但是不要因而使任何團體成為隔離及孤立的團體,在負有不同責任位置上的弟兄們,以及弟兄們及團體之閒,頻繁的接觸及相互的交往是極為重要的。 

40. 在草擬法規上,修會應採取它自己的路,應該避免無政府主義路線及會產生分裂的方式,應保持靈活及彈性的路,因而在定期性的每次總會議中,有重校訂的可能,也可以實行新的開始。 在這種方式下,我們便可以按照方濟所說的來生活:體認到直至現在,我們仍做得很少,我們應重新開始度我們被召叫時應有的福音悔改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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